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的精神以及《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文件要求,近日,人社部印發了《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98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全國所有統籌地區于2015年底前,全面取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的定點醫藥機構資格審查項目,同步完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藥機構的協議管理,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
《意見》提出了簡政放權、強化監管、優化服務的基本要求,強調既要及時取消兩定資格審查事項,又要建立溝通協商和激勵機制,強化協議管理,為患者提供良好服務,維護參保人員權益?!兑庖姟访鞔_統籌地區人社部門應將定點醫藥機構條件主動向社會公開,依法設立的各類醫藥機構,無論其級別、類別和所有制性質,均可對照條件自愿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成為醫保定點機構,社保行政部門不再進行前置審批。經辦機構要建立公開透明的評估機制,探索通過第三方評價等方式開展評估,選擇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范的醫藥機構談判簽訂服務協議。同時,還對完善服務協議內容、加強監督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由原來的定點醫藥機構確認由行政部門進行兩定資格審查后再由經辦機構簽訂定點服務協議的“兩步走”轉變為由僅經辦機構與符合條件的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一步走”。同時,為確保改革的平穩推行,以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為核心提出了基本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堅決貫徹國務院要求,及時取消兩定資格審查事項,轉變行政管理方式,努力營造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二是要求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序,優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務質量。引入參保人和社會多方參與的評估和談判機制。三是強化監管,從重準入轉向重管理,規范定點醫藥機構服務行為,完善退出機制。據此,文件對服務協議簽訂程序、內容以及加強監管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依法設立的各類醫藥機構均可根據醫保醫藥服務的需要和條件,根據自身服務能力,自愿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申請。要求經辦機構開展評估時要注重聽取參保人員、專家、行業協會意見,探索通過第三方評價方式開展評估。簽署協議時,應與醫藥機構平等溝通、協商談判,擇優簽訂協議。對服務協議內容,要求除包括服務人群、范圍、內容等基本內容外,還要適應預算管理、付費方式改革等醫保制度建設的新要求,細化相關內容,并通過長期、短期協議簽署方式實現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