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在北京召開 《社會保險法》 頒布5周年座談會。 會上發布了 《<社會保險法>實施情況評估研究報告》; 胡曉義、 鄭功成等專家概述了 《社會保險法》 頒布5年來取得的成就, 并對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法律體系提出建議。 現將 《評估研究報告》 及部分專家觀點摘登如下, 以饗讀者———《社會保險法》頒布五周年座談會會場。
2010年10月28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頒布了 《社會保險法》。 這是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標志。 《社會保險法》的實施, 有力地促進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 推動了社會保險事業蓬勃發展, 同時也面臨著不少矛盾和問題, 亟待研究解決。 為總結 《社會保險法》 頒布實施以來取得的成就, 分析存在的突出問題, 探討如何促進貫徹落實 《社會保險法》 并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今年以來,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與北京、 黑龍江、 山西、 浙江、 四川和廣西等六個省 (自治區、 直轄市) 人社廳 (局) 以及清華大學法學院組成聯合課題組, 對《社會保險法》 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研究。 課題組通過實地調研, 廣泛聽取有關各方的意見和建議, 開展問卷調查, 對 《社會保險法》 實施情況進行了比較全面、系統和客觀地評估。
《社會保險法》 頒布以來取得的成就
社會保險制度建設走向法制化?!渡鐣kU法》 頒布后, 國務院和相關部委根據社保法授權和要求, 制定出臺了40多個配套的法規政策, 為當前的制度建設提供了法律基礎。 通過推動社保欺詐入刑, 實現與刑法的銜接。
社會保險改革發展步伐加快, 實現全民保障和城鄉統籌。 《社會保險法》 頒布后, 在制度建設上, 迅速實現了新農保和城居保試點的全面推開, 并于2014年統一合并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今年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普遍開展醫療付費方式改革探索, 推進異地就醫結算, 建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適度降低生育保險費率; 將失業保險金領取人員納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開展失業保險防失業促就業探索, 將失業保險費率從3%降到2%; 修改《工傷保險條例》, 提高待遇標準, 制定建筑企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降低總體費率水平。 在人群覆蓋方面, 將農民工納入職工社會保險體系, 推動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 建立外國人參保制度。 在實現城鄉居民全覆蓋的同時, 注重制度整合, 將分立的新農保、 城居保、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整合為職工+居民養老保險, 促進了制度的公平發展。 與此同時, 制定完善跨地區、 跨制度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 保障了流動人員的社保權益。
基本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不斷擴大覆蓋范圍。 《社會保險法》 出臺后, 國家全面解決了312萬國有企業老工傷問題, 集中解決了500萬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 “五七工” “家屬工” 的養老保障問題, 596萬關閉破產國企退休職工的醫保問題, 以及200多萬其它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醫保問題, 有效地化解了體制轉軌中的社會矛盾。 另外,各地依法擴面, 五項險種覆蓋范圍不斷擴大。 截至9月底, 全國基本養老保險覆蓋8.52億人, 其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3.5億人,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5.02億人, 分別比2010年增加135%、34%和389%。 養老金領取人數達到2.29億人, 基本實現老有所養目標。 全國基本醫療保險覆蓋6.58億人,比2010年增加了40%。排除重復參保等情形, 醫保覆蓋率超過95%,基本實現全民醫保。 失業、 工傷和生育保險覆蓋人數分別達到1.71億人、2.11億人和1.78億人, 比2010年增加了34%、29%和40%。
保障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2015年, 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繼續得到調整, 月人均養老金達到2200多元, 比2010年增長66%。 全國1.46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從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70元, 有27個省級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全國標準之上增加了基礎養老金, 提高后的月人均養老金水平超過100元。 職工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水平持續提高, 政策范圍內的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分別達到80%和70%左右。
社會保險基金實力增強, 基金安全性顯著提高。 社保法出臺后, 隨著更多的人參保和享受待遇, 基金收支規模迅速擴大。2014年, 五項保險基金收入合計3.98萬億元, 合計支出3.30萬億元, 累計結余5.25萬億元,分別是2010年的2.1倍、2.2倍和2.2倍。 依據社保法要求, 加強基金監督制度建設, 推動網絡監管, 開展社會監督試點, 建立懲防并舉機制, 進一步提高了基金的安全程度。
社保經辦管理服務體系建設加快, 管理服務水平有了較大提升?!渡鐣kU法》 頒布后, 社會保險管理服務體系不斷完善, 并逐步向鄉鎮、 行政村延伸。 通過加強信息化、標準化和規范化建設, 經辦管理效能和服務水平得到較大提升。 至今年9月底,社??ɡ塾嫲l行8.09億張。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識增強,社會保險法治環境得到改善。 隨著《社會保險法》 的出臺, 企業和職工的保險意識增強。 問卷調查顯示,90%以上企業職工參加了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 73%的調查對象表示對《社會保險法》 有所了解。 這既是社保法實施取得的成效, 也進一步構成了社保法實施的法治環境, 有利于社會保險法制化建設的不斷推進。
《社會保險法》 實施過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是部分配套政策和實施細則尚未制定出臺。 譬如, 病殘津貼、 遺屬撫恤金、 失業保險關系轉接辦法、 視同繳費財政補貼政策等一直未出臺。失業保險條例、 社?;宿k法等尚未依法修改, 養老金和傷殘津貼銜接辦法以及補繳政策等不夠清晰。
二是部分條款可操作性差, 執行成本高。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和社會保險費強制征繳是社保法的兩大突破點, 但目前都進展緩慢。 其中先行支付存在基金風險、 道德風險和行政風險, 強制征繳則因執行成本高, 相關機構配合度低而無法落實。
三是部分條款雖有明確規定, 但沒有得到全面執行。 如雙基數繳費、分段計發養老金、 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待遇、 按用人單位平均工資發放女職工生育津貼、 外國人參保等沒有得到普遍執行, 醫療保險關系因為只轉繳費年限、 不轉統籌基金而難以轉入。 另外, 不少地方規定非城鎮戶籍農民工不能以個人身份參保, 造成其如無接受單位,難以實現轉入。
四是部分條款依法實施后, 帶來新的矛盾。 依法擴面與私營小微企業無力參保之間的矛盾較大。 在實行五險合征的地方, 一方面部分農民工因為參保門檻高而未被納入在保障范圍之內, 另一方面又有可能出現雙重參保情況。
五是法律援助之路漫長, 職工維權不易。 目前法院不受理社保糾紛的情況屢見不鮮, 通過勞動仲裁又經常遭遇取證、 執行方面的困難, 特別是職工發生工傷后, 如果用人單位推卸責任,維權之路更為漫長艱難。
六是執法強制力不足。 一方面多頭執法, 導致職能分散。 比如新農合由衛計部門管理, 征繳機構不統一。另一方面社保經辦機構執法手段沒有保證, 由于沒有執法證, 有時難以進入企業稽核和欠費催繳。 還有, 相關部門缺乏配合。
對策建議
第一, 要依法加快制定和修改完善相關法規政策。 加快制定出臺病殘津貼、 遺屬撫恤金、 視同繳費財政補貼政策。 明確補繳政策, 設定補繳期限。 明確傷殘津貼與養老金銜接辦法。 完善外國人參保辦法。 加快修訂和完善 《失業保險條例》、 社?;宿k法等法規政策, 以便與 《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保持一致。
第二, 要完善現行規定, 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一是完善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規定,最根本的辦法是加快參保擴面工作, 當前需要細化經辦規程、 制定財務處理辦法, 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 二是完善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 對于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實現視同繳費年限期間, 財政補貼同步轉移。 農民工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向戶籍地轉移時, 不論是否有穩定工作, 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均應辦理轉入手續。 針對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對轉入地帶來的基金壓力, 建議由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予以解決。 三是完善社會保險費強制征繳辦法。 協調相關部門制定社保經辦機構查詢參保單位銀行和金融機構賬戶, 申請劃撥賬戶金額, 以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辦法。
第三, 適時修改和完善 《社會保險法》 相關條款。 一是明確核心條款的規定。 應當設定合理的繳費基數,將私營小微企業納入社平工資統計范圍, 實事求是確定最低繳費基數。 要增強繳費政策的靈活性, 考慮到中小微企業在解決就業方面的貢獻, 可適當降低繳費負擔; 允許困難企業緩繳或選擇急需險種參保。 要完善制度設計,包括提高個人賬戶計息水平,凍結最低養老金等, 以刺激持續繳費。 同時,要建立正常的待遇調整機制。二是針對 《社會保險法》執行反映出來的一些難以落實的規定, 進行新的立法審查,以明確是否繼續執行。如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待遇、生育津貼標準以及養老金分段計發等。三是針對超越法律規定的實踐,應通過修法予以明確,以避免沒有法律依據或者違法。如居民大病保險、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整合以及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范圍用于防失業促就業等。
第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職工權益。一是拓展有關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渠道。二是開放社會保險領域公益訴訟。三是從長遠看,可以考慮借鑒國外經驗,在調解仲裁機構基礎上建立專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院。
第五, 完善社會保險執法監督體系,實現嚴格執法。一是明確社保經辦機構在征繳、稽核、審核等方面的行政執法權。 二是建議由國務院牽頭各部門,建立社會保險依法行政分工合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三是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銜接。四是建議全國人大對各地各部門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